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9-07-08  作者:  审核人:审核人参数配置未打开  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校内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重新审查和处理的申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专科学生。

第四条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申诉的受理机构

第五条受理申诉的机构为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政办法制科。学校组建由分管学生工作和教务工作的校领导、校党政办、纪检监察室、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研究生处、团委、招生与就业处、保卫处、学校法律顾问、教师代表(指教师中国家、省、州、市四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校学生会主席、校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主席和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组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组(库)。

第六条学生申诉案,可单独处理,也可以根据需要和实际情况,集中处理。

第七条每一次学生申诉案处理委员会成员的构成: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回避原则和第三方裁决原则,从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组(库)中抽取含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法律顾问、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7-11人单数的申诉委(重大、疑难的申诉案件,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方面专家作为申诉委的组成人员)。

第三章申诉的受理

第八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须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提出申诉的,不予受理。

(1)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等处理不服的;

(2)对学校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不服的;

(3)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第九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提交书面申请,并附处理决定书复印件。申请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通讯地址、联系方式及其它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相关辅证材料及要求;

(3)提出申诉的日期,申诉人本人手写签名。

第十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受理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告知申诉人;

(2)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齐,申诉时间从补齐材料之日算起。过期不补齐的按撤诉处理。

(3)不符合申诉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第四章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对决定受理的申诉,应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和处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受理申诉的机构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诉事项进行复查。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决议事项,应由该次申诉案处理委员会构成成员的2/3以上同意方能通过。

第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复查会的方式处理申诉。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采取复查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照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学生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向学校提出申诉申请,但是代理人应当提交相应的授权证明,代理人的范围为:律师,申诉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推荐的人,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许可的其他公民。

第十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复查,认为:

(1)原处理或处分决定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维持原处理或处分决定。

(2)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按《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规定的有关程序重新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

第十五条受理申诉的机构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三种形式中的任何一种:

(1)直接送达(本人签收。如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

(2)邮寄送达(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

(3)公告送达(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方式送达)。

第十六条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下列情况除外:

(一)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申请,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批准的;

(二)由于其他特殊原因,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应当暂停执行的。

第十七条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撤回申诉的,不得以相同的理由再次申诉。受理申诉的机构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十八条申诉人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贵州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复查会程序

第十九条被处以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可要求开复查会。

第二十条被处以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申诉时,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告知申诉人可以要求开自查会。申诉人或其代理人请求复查会的,得开复查会。复查会主持人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担任。

第二十一条复查会主持人就复查会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举行开复查会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2)开复查会前3日,书面通知申诉人或其代理人举行开复查会的时间、地点;

(3)决定复查会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4)询问参加人和证人;

(5)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6)维护复查会秩序,对违反复查会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7)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复查会主持人在复查会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复查会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三条参加复查会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当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复查会主持人的提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四条复查会开始前,复查会记录员应当查明复查会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复查会纪律。

第二十五条复查会程序:

(1)复查会主持人宣布复查会开始,宣布申诉事由;

(2)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3)申诉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明材料;

(4)经复查会主持人允许,当事人可以对有关证据进行质问,可以请求证人到场作证或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5)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6)复查会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二十六条复查会记录员应当将复查会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复查会主持人和复查会记录员签名。复查会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七条复查会结束后,复查会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复查会报告。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