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19-07-08  作者:  审核人:审核人参数配置未打开  点击:

校政发〔2017〕8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研究生奖助体系,充分调动研究生参与科研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全面提升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形成激励研究生科研创新工作的机制,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研究生教育实际,现将原《黔南民族师范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院政发〔2012〕78号)、《黔南民族师范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院政发〔2014〕53号)、《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关于印发研究生“三助”岗位设置与管理办法的通知(试行)》(院政发〔2014〕28号)、《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科研奖励办法(试行)》(院政发[2014]52号)文件合并进行修订。

第二条学校统筹各级财政拨款、学校自主经费投入、导师资助经费和社会捐助等资源,构建研究生奖助体系,不断加大对研究生的奖助力度。研究生可以通过申报各类奖助学金获得培养费、生活费资助和学业奖励。

第三条研究生奖助体系由研究生奖学金、助学金组成。研究生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优秀研究生奖励、研究生社会奖学金和研究生科研成果奖励;研究生助学金包括国家助学金、“三助一辅”岗位助学金和国家助学贷款。

第四条研究生奖助体系的奖助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取得学校研究生学籍、基本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研究生。

与我校合作办学且在我校完成学业的研究生可以申报校级学业奖学金、优秀研究生奖励、研究生社会奖学金、研究生科研成果奖励、“三助一辅”岗位助学金和国家助学贷款,不能申报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省级及以上各类荣誉。

第五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具体由各研究生培养二级学院(下称“各培养学院”)组织实施,每学年评定一次。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宁缺勿滥,保证质量的原则;遵循自下而上,逐级选优的程序;实行综合量化,公平竞争,动态管理。

第六条各培养学院依据本办法,结合自身的学科与管理特色,制定切实可行的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实施细则,报研究生工作处(部)(下称研究生处)审核备案后实施。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七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领导小组统筹负责奖助学金管理办法制定与修订、奖助学金计划分配、评定工作中普遍性问题与重大问题的协调和解决等。研究生处负责全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的具体组织、协调、审核等工作。

第八条各培养学院设立由主要领导、研究生导师、研究生教育管理人员、研究生辅导员和研究生代表组成的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小组(下称评审小组),负责制定本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评定细则,对测评对象的学业成绩、科学研究成绩、思想品德和社会活动等四个方面进行核实、测评、汇总,完成本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的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三章各类奖助学金申请基本条件

第九条研究生申报奖助学金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

(二)严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自觉维护校园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勤奋学习,锐意创新,学业成绩优良。

(四)热爱集体,乐于奉献,善于协作,身心健康,品行端正。

第十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评当年的奖助学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未按规定时间注册报到或未按时足额缴纳应缴学费及其他费用者。

(三)课程考核有不及格科目或中期考核不合格者。

(四)因个人原因在科研工作或实践中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者。

(五)私自调整宿舍或学年内宿舍卫生总评未达标者。

(六)学籍异动(包括出境出国、休学、停学、延期毕业等)者。

(七)有学术道德失范或其他有损学校声誉等行为者,依据情节取消当年直至整个读研期间奖助学金的参评资格。

(八)受到学校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者,受处分期间不得参评奖助学金。

(九)在提交的申报资料中,提供不实信息或者隐瞒不利信息者。

(十)学校认定的其他不能参评情况等。

第四章实施步骤

第十一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按以下程序和步骤进行:

(一)各培养学院宣传发动。各培养学院通过会议、网络、公告栏等向全体研究生公布评奖细则和当年的具体方案,使参评对象充分了解评奖的目的意义、名额分配、评奖标准、步骤要求等。

(二)研究生自评申报。研究生个人按有关内容和要求进行自评,如实填写有关表格,并根据自评结果提出参评有关奖项和奖励等级的申请。未作自评申报者按自动放弃参评资格处理。

(三)导师考评推荐。导师按相关内容和要求对研究生进行考评,并根据考评结果对其奖助学金评定提出书面推荐意见。导师未做考评推荐者不得参评。

(四)评审小组负责审议、综合量化、评定等级。组织完成本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的初步评审相关工作,确定本学院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公开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初审结果及相关申报材料提交研究生处审核,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审定,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并报学校审批。

(五)对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培养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评审小组提出申诉,评审小组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评审小组作出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六)研究生处对评定结果及相关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审核,报学校研究批准后,由学校正式发文、奖励。

第十二条研究生社会奖学金评定条件及实施步骤按相应社会奖学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研究生奖助经费的主要来源包括:国家财政、地方财政直拨经费、学校划拨经费、社会捐助经费等。经费由学校财务统筹管理发放。

(一)中央财政直拨经费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直接划拨。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为国家全额拨款。

(二)地方财政直接划拨

地方财政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和地方财力情况给予拨款。

(三)学校划拨款项

学校每年应按照在校生人数,根据研究生奖助体系设置情况按预算划拨相应经费,用于发放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研究生科研成果奖励和“三助一辅”岗位助学金等。

(四)社会捐助经费

社会捐助经费包括企业、单位和个人自愿捐助的经费,设立有相对应的研究生社会奖学金,作为研究生奖助体系的有效补充。

第六章国家奖学金

第十四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研究生。

第十五条硕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奖励名额依据当年国家文件下达数执行,由学校统一评审。

第十六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包括符合各类奖助学金申请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学年内每门课程成绩不能低于75分(含75分),所有课程成绩平均分不低于80分(含80分),发展潜力巨大,在社会实践、科技创新、学术活动等方面表现优秀且综合考评成绩排名位于本年级前10%。

(二)在学期间至少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1篇以上(含1篇)论文。

第十七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量化考核标准: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分数计算方法:(公共课平均成绩×70%+专业课平均成绩×30%)×80%+专业领域(方向)同学评议平均分数×5﹪+同学评议平均分数×5﹪+培养学院评议平均分数×5﹪+研究生处评议平均分数×5﹪,总分100分。科学研究加分按照标准执行(加分总分不超过20分),两项合计为本项最终分数。

第十八条如按照以上条件无法评选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推荐人选,可考虑破格申请学生。申请破格的学生在道德风尚、科学研究、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请国家奖学金:

(一)在科学研究中取得突出成绩,主持省级、校级课题1项及以上,同时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3篇及以上。

(二)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产生重大影响的榜样性人物。

以上荣誉或成果应为在研究生就读期间获得。破格申请学生须按照以上第四章评选程序进行。

第七章学业奖学金

第十九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奖助对象为基本学制内学业成绩、学术科研、思想品德、社会活动等方面表现优秀的研究生,主要用于更好地支持研究生在教育收费制度下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设置及奖励标准

(一)第一学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设置及奖励标准

等级

比例(%)

奖励标准(元/学年)

备注

一等

10

参照当年学校下发的奖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执行。

学制2年,只发放第1学年。

二等

20

三等

30

(二)第二学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设置及奖励标准

项目

比例(%)

奖励标准(元/学年)

备注

实践教学成绩

30

参照当年学校下发的奖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执行。

学制2年,只发放第2学年。

学位论文成绩

30

第二十一条思想品德、社会活动等四个方面的综合评定。四方面所占权重见下表。

第一学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价内容和权重


学业成绩

科学研究成绩

思想品德

社会活动

比例(%)

50

20

15

15

学业奖学金量化标准

总分数=学业成绩×50%+科学研究成绩×20%+思想品德×15%+社会工作×15%

(一)学业成绩

1.学业成绩的具体要求为:无补考。

2.学业成绩分数计算方法:学业成绩分数=公共课程平均成绩×70﹪+专业课程平均成绩×30﹪。

(二)科学研究成绩

1.课题加分:主持国家级、省部级、地厅级、校级课题分别加10分、5分、3分、1分;参与课题不加分。

2.论文加分:以黔南民族师范学院为第一作者单位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及学术会议上交流的论文可获奖励加分。在SCI、EI上每发表一篇论文加8分,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一篇论文加3分,在非核心期刊上发表一篇论文加1分,在专业学术会议上获奖论文一篇加0.5分。

3.发明专利加分:以黔南民族师范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加5分,获得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加3分,获得国家外观专利加2分,获国家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加2分。

4.竞赛获奖加分:以黔南民族师范学院为参赛者身份单位的个人参赛,国家级竞赛奖项分为8分(一等、二等、三等分别乘以权重系数为1、0.6、0.4),省级竞赛奖项分为5分(一等、二等、三等分别乘以权重系数为1、0.6、0.4、),州级竞赛奖项分为3分(一等、二等、三等分别乘以权重系数为1、0.6、0.4)、校级竞赛奖项分为2分(一等、二等、三等分别乘以权重系数为1、0.6、0.4)。以黔南民族师范学院为参赛者身份单位的团体参赛(两人及以上),在个人参赛获奖加分基础上,一等、二等、三等分别乘以权重系数为0.8、0.6、0.4。

说明:

①各项加分总和最多不超过20分。如果出现分数相同的情况,则比较公共课平均成绩,如果公共课平均成绩仍然一样,则比较科研论文加分情况;如果科研论文加分情况仍然一样,则比较SCI、EI、核心期刊所占的数量。

②竞赛必须是参加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或专业学术机构主办的活动。

③上述未涉及加分的项目,由申报者所在培养学院提出加分标准及理由,报研究生处审批。

(三)思想品德

1.各培养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小组根据研究生在一年中的现实表现情况进行测评,测评内容包括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工作学习态度、道德品质、遵纪守法等方面。

2.各项加分最多为15分。

(四)社会活动

社会活动成绩包括担任研究生干部计分、参加实践活动计分及其他服务工作计分等。

1.参与集体活动得分:代表班级、年级、学院、学校参与各类文艺、体育、艺术、演讲等集体活动的,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的,由各培养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小组根据其获奖及表现情况进行相应计分。积极参加学院、学校等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每参加1次加0.5分,但必须有相应的参加证明。本项得分最多不超过10分。

2.社会工作主要考核研究生的社会任职参与情况,计分标准如下:

研究生干部类别

评定等级

分值

校研究生会主席、副主席;社团负责人(正职);各年级班长、(党、团)支部书记

优秀

5

良好

4

合格

3

校研究生会各部部长、副部长;社团负责人(副职);各专业班长、(党、团)支部书记

优秀

4

良好

3

合格

2

校研究生会委员、社团一般干部;各专业班委

优秀

3

良好

2

合格

1

备注:

①全校研究生干部实行备案考核制。每年3月初、9月初,各培养学院将本学院研究生干部名单报研究生处备案。学校研究生干部包括校研究生会干部及研究生社团干部,其考核工作由研究生处统一安排。班委干部由所在培养学院组织考核。凡不参加考核和任期不满1年的研究生干部一律不予计分。

②班委干部比例不得超过班级总人数的30%(校级研究生干部不占班级干部名额及比例)。考核优秀者比例不超过总考核人数的30%,考核良好者比例不超过总考核人数的40%。

③在不同部门同时担任2个及以上职务者,在社会工作计分时最多加5分。

④本项得分最多不超过5分。

3.同一事项(或获奖)可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计分,杜绝同一事项重叠加分。

第二十二条第二学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范围及条件

第二学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以实践教学成绩和学位论文成绩两种形式予以体现,两项评优人数的比例各占总人数的30%。

(一)实践教学成绩

1.评选范围

所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实践教学任务的研究生。

2.评选条件

遵守学校和实践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服从实践安排。

实践态度认真,尊敬师长,关心学生,勤奋好学,紧密联系实践单位实际,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获得实践单位的好评。

认真完成教学科研任务,在实践过程中能联系论文内容开展实际研究。

熟练掌握常用技术操作,个人实践资料齐备且质量较高,按时全面完成实习计划规定的各项任务。

工作责任心强,热爱集体,团结协作,富有团队精神。

(二)学位论文成绩

1.评选范围

所有完成学位论文的研究生。

2.评选条件

学位论文综合成绩评定为良好以上。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参加“三助一辅”工作情况及考核结果,可以作为同等条件学生评选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优先条件之一。

第二十四条对学校或社会做出特殊贡献,产生重大积极影响者,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奖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于每年6月和12月评选结束后分别一次性发放。

第二十六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参加其他类别奖助学金的评选。

第八章优秀研究生奖励

第二十七条优秀研究生奖励用于奖励全面发展或在某方面表现突出的二年级及以上年级的优秀研究生,获奖者由学校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优秀研究生奖励类别、评奖比例见下表:

类别

评奖比例(%)

三好研究生

15

优秀研究生干部

研究生会成员的20

优秀毕业研究生

15

第二十九条优秀研究生奖励评定条件

除满足各类奖助学金申请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符合以下条件:

(一)“三好研究生”

1.评定条件

(1)要求政治觉悟高,思想品德好。

(2)第一学年:学习成绩优异,所修课程单科成绩一般不低于75分,所修课程平均成绩一般不低于80分,无补考科目。综合测评排名在本学院前50%(含50%)以内。

(3)第二学年:实践教学成绩和学位论文成绩,均获得良好以上成绩,可以按时获得硕士研究生毕业证和学位证。

(4)科研创新能力强,身心素质佳,在研究生群体中具有较好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2.评分方法

第一学年总分数=第一学年各门课程平均成绩×70﹪+专业领域(方向)同学评议平均分数×5﹪+同学评议平均分数×5﹪+培养学院评议平均分数×10﹪+研究生处评议平均分数×10﹪。

第二学年总分数=(实践教学成绩+学位论文成绩的平均成绩)×70﹪+专业领域(方向)同学评议平均分数×5﹪+同学评议平均分数×5﹪+培养学院评议平均分数×10﹪+研究生处评议平均分数×10﹪。

(二)“优秀研究生干部”

1.评定条件

(1)担任研究生干部一学年以上,关心爱护集体,乐意为同学服务,有较强的工作和组织能力,工作认真,办事公道,得到师生广泛认可和好评。

(2)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坚持原则,敢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在研究生中有较高的威信;工作积极主动,乐于为广大同学服务,处处以身作则,起到模范带头作用,能出色地完成交给的各项任务。

2.评分方法:

总分数=研究生会成员评议平均分数(满分10分)+同学评议平均分数(满分10分)+研究生处评议平均分数(满分10分)。

(三)“优秀毕业研究生”

1.评定条件

(1)热心为集体工作,乐于为同学服务,能在校、院组织的各项活动中起带头作用。

(2)在校期间获得过研究生奖学金、荣誉奖,无挂科科目,通过学校中期考核。

(3)在学术、科研方面表现突出,如发表多篇高水平学术论文,或在重大课题研究中承担重要责任并取得一定成绩等。

(4)能按期毕业且同时获得毕业证和学位证。

(5)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若毕业前受学校警告以上处分或达不到毕业要求将取消校级优秀毕业生资格。

2.评分方法:

总分数=(第一学年各门课程平均成绩+实践教学成绩和学位论文成绩的平均成绩)×70﹪+专业领域(方向)同学评议平均分数×5﹪+同学评议平均分数×5﹪+培养学院评议平均分数×10﹪+研究生处评议平均分数×10﹪。科研成果作为评选参考条件。

第三十条优秀研究生奖励每学年评定一次,其中,三好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与学业奖学金评定同步进行;优秀毕业研究生于每年4月前进行评选,待毕业论文答辩通过后予以确认。被评为优秀毕业研究生的学生在毕业前如有违纪、学习成绩不及格等现象,将取消其资格。同一学年度不得同时参评三好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奖项。

第九章研究生社会奖学金

第三十一条研究生社会奖学金包括学校管理的社会奖学金和研究生培养学院管理的社会奖学金,均为社会、企业或个人捐资设立的专项奖学金。学校欢迎和鼓励社会团体、企业或个人设立各种专项奖学金。

第三十二条研究生社会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某方面表现突出或特定学科、专业的优秀研究生,按照捐助单位或个人的要求制定评定细则。

第十章国家助学金

第三十三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依据《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管理和发放。

第三十四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的基本生活支出。资助标准为: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资助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国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第十一章“三助一辅”岗位助学金

第三十五条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助学金分为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以下简称“三助一辅”)助学金。“三助一辅”岗位由研究生处、培养学院、管理部门分别设置和聘任,各培养学院和管理部门自行设置和聘任“三助一辅”岗位的需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三十六条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的申请条件

(一)“三助一辅”岗位申请者须为我校研究生(含联合培养研究生)。

(二)须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工作责任心强,成绩良好,学有余力。

(三)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经济困难的研究生;每位研究生不能同时应聘两个及以上岗位。

第三十七条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职责

(一)“助教”是指研究生承担相应课程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和实验报告、指导实验课、协助指导毕业论文设计等工作。具体工作职责和工作量按设岗单位的要求确定。

(二)“助研”是指研究生协助导师或在课题研究中从事资料收集、社会调查、文献检索、科学实验、理论研究等工作。具体工作职责和工作量按研究生导师和课题负责人的要求确定。

(三)“助管”是指研究生承担学校有关党政管理部门、教学教辅单位的辅助管理工作。助管岗位聘期和工作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具体工作职责由设岗单位确定。

(四)学生辅导员岗位是指研究生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通过协助相关学院辅导员全面负责低年级或本专科学生的思想教育、学风建设、宿舍文化建设等工作,使研究生在担任辅导员的工作中同受教育,共同提高的实践活动。

第三十八条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申请程序

(一)研究生自愿申请“三助一辅”岗位,聘任一般在新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完成。

(二)研究生申请“三助一辅”岗位,必须征得导师同意方可报名。

(三)申报程序:研究生首先填写“三助一辅”岗位申请表,由设岗的导师、培养学院、研究生处、管理部门签字,研究生所在培养学院领导审批,最后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三十九条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助学金管理

“三助一辅”岗位津贴原则上每生每月300元以上,设岗单位根据工作任务自行确定津贴标准。

(一)研究生助管助学金的管理

助管岗位由研究生处、各培养学院、管理部门设置,一般按照学校学生勤工俭学管理办法执行,特殊情况的报学校专题研究决定。各培养学院、管理部门设置的助管岗位报研究生处备案,津贴由设岗部门按期造册自行发放。

(二)研究生助教助学金的管理

研究生助教岗位由各导师、培养学院设置,报研究生处备案。研究生在助教岗位承担教学辅助工作,津贴由导师或培养学院按期造册自行发放。

(三)研究生助研助学金的管理

研究生助研岗位由导师根据科研项目和培养研究生的实际需要设置,由研究生向导师申请。原则上导师应为其指导的部分研究生提供助研岗位和助研助学金。津贴由设岗导师、部门按期造册自行发放。

(四)辅导员助学金的管理

辅导员岗位由各培养学院、管理部门设置,报研究生处备案。研究生辅导员津贴由培养学院、管理部门按期造册报研究生处审核,培养学院、管理部门经费自行发放。

第四十条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考核

(一)研究生“三助”岗位的考核每学期进行一次,按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进行评定。

(二)“助教”岗位的研究生由设岗单位根据其教学效果进行评定;“助研”岗位的研究生由设岗导师和课题组根据其辅助科研的能力进行评定;“助管”岗位的研究生由设岗部门根据其协助管理的能力进行评定;“辅导员”岗位的研究生由设岗部门根据其协助管理的能力和工作情况进行评定。

(三)对不认真负责履行岗位工作职责的研究生,设岗导师或部门可以随时提出终止该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的建议,经所属院部审核同意后,视为岗位考核不合格,报研究生处备案。岗位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拥有应聘上岗的资格。

第四十一条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助学金发放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二章研究生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第四十二条奖励对象和范围

奖励对象为黔南民族师范学院为第一单位且研究生本人为第一作者的科研成果。为体现导师对研究生发表论文质量的把关,研究生发表论文一般需经导师审阅同意方可发表,导师为通讯作者。

研究生科研成果的范围包括发表科研论文、完成科研项目、竞赛获奖或获得授权的国家专利、参展原创作品等科研成果。

第四十三条奖励标准及要求

(一)发表科研论文应符合下列要求:

论文字数须文科3500字以上、理科3000字以上;重要报刊文章字数须在2000字以上;论文须被中国知网、万方等数据资源库和正式出版论著收录;重要报刊文章可不受收录限制;学术会议论文须被收录并正式出版。

(二)科研成果奖励标准如下:

1.科研论文奖励

发表在省级期刊论文,每篇奖励200元;发表在核心期刊论文,每篇奖励800元;被人大复印资料、新华文摘等全文转载的论文,每篇奖励1500元。

2.科研课题奖励

项目类别

奖励标准(金额:元)

按期结题

延期结题

校级

400

不予奖励。

省厅级(州级)

1000

省部级

1500

国家级

5000

3.各类学科竞赛获奖奖励

项目类别

奖励标准(金额:元)

备注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校级

200

150

100


省厅级(州级)

600

400

200

省级专业学术机构或行业协会组织

省部级

900

600

300

全国性专业学术机构或行业协会组织机构

国家级

1500

1000

600


说明:竞赛或参展须为各级教育主管部门、专业学术机构或行业协会等权威机构主办的活动。

4.其他奖励标准

其他未列的科研成果由研究生处审核并参照相关奖励办法提出奖励标准,上报学校批准执行。

第四十四条奖励程序

(一)每年6月初研究生处将申报通知下发各研究生培养学院,由各研究生培养学院组织研究生进行申报。

(二)申报科研成果奖励的研究生,需填写并打印《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教育硕士研究生科研成果奖励申报表》,并将科研成果原件、复印件等科研成果材料交给所在培养学院。

(三)培养学院对研究生所申报科研成果的发表时间、署名次序等进行初审,并将申报情况汇总公示,公示期为3天,如无异议,报研究生处。

(四)研究生处汇总各培养学院申报名单,复核无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如无异议,确定最终奖励名单,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四十五条其他

(一)同一成果符合不同奖励标准或多次获奖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不重复计算;已经按照较低级别的奖励标准发放奖金的,在更高奖励评定后,按最高奖励等级标准补足奖励金额。

(二)申报人必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已获奖的科研成果有剽窃、作假、失实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由学校追回奖励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章国家助学贷款

第四十六条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按照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贷款额度、办理方式等以国家政策和主办银行的要求为准。开辟入学“绿色通道”,确保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顺利入学。

第十四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实施。原《黔南民族师范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院政发〔2012〕78号)、《黔南民族师范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院政发〔2014〕53号)、《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关于印发研究生“三助”岗位设置与管理办法的通知(试行)》(院政发〔2014〕28号)、《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科研奖励办法(试行)》(院政发〔2014〕52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