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工作管理办法(修订)》补充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7-08  作者:  审核人:审核人参数配置未打开  点击:

院党政办发〔2018〕67号

为确保我校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质量,不断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经学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成员和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对《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工作管理办法(修订)》(校政发﹝2017﹞72号)第十条“学位论文盲审”进行修订,补充通知如下:

第十条学位论文盲审

(一)送盲审时间:答辩前50天。

(二)盲审工作安排及要求

学校一般对所有硕士学位论文进行校外盲评审(隐去导师和研究生姓名等信息)。送审工作由研究生处安排实施。研究生、导师不得通过任何途径了解论文评阅情况。学位论文由3名以上(含3名)校外相关学科的专家进行盲审,其中一位是相关专业方向的中小学(幼儿园、中职)高级教师。

(三)学位论文盲审结论及其处理

盲审结论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分-89分)、“中等”(70分-79分)、“合格”(60-69分)和“不合格”(60分以下)五个等级。

1.下列情况,可以申请答辩:

(1)三个评审结论均为合格以上等级,盲审通过。

(2)三个评审结论中若有一个评审结论为不及格等级,则加送一个专家复审,复审结论为合格以上等级,则盲审通过。

2.下列情况,不能申请答辩:

(1)三个评审结论中若有一个评审结论为不及格等级,则加送一个专家复审,复审结论为不合格等级,则盲审不通过。

(2)三个评审结论中有两个不及格等级,盲审不通过。

3.符合申请答辩条件者,根据盲审意见进行论文修改,并经导师签字同意后,填写好《黔南民族师范学院硕士学位论文评审表》,方可参加答辩。

(四)最终认定结果为“盲审不通过”者,延期6个月以上严格按程序再次申请盲审。

(五)学位论文非初次盲审所产生的费用一般由研究生本人承担。

此修订自通过之日起执行。《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工作管理办法(修订)》(校政发﹝2017﹞72号)第十条“学位论文盲审”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