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专科学生的学籍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2017版),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上篇本专科生学籍管理”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学籍管理。“下篇研究生学籍管理”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录取并具有我校学籍的研究生,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定向、委培合同另有规定外,按本规定执行。
上篇本专生学籍管理(略)
下篇研究生学籍管理
第十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九十条按国家招生政策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入学通知的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通过所属学院向研究生处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十一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送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十二条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并证明在短期内可治愈的患有疾病的以及怀孕的新生,经研究生处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满,本人须在下学年开学前(每年六月份)向研究生处提交签署所属学院意见的入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凡被取消入学资格的新生,户口和档案关系一律退回原户口所在地或原单位。
第九十三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按规定的时间、到所属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研究生注册,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研究生注册时需持本人研究生证,到所属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注册人员在研究生证上加盖注册专用章,作为已注册凭证,否则该证无效;
(二)研究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应当事先请假(病假须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并说明请假时间。因病确需续假者,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办理续假手续。弄虚作假的,要给予严肃处理;
(三)未办理请假、续假手续,超过两周不注册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四)研究生证遗失者,可先向所属学院报到,并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属学院同意,报研究生处补办后,再履行注册手续。推延注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三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十四条研究生考核包括学业考核、中期考核、硕士学位论文考核和思想品德考核。研究生须参加学校相关文件规定的考核,考核成绩归入本人档案。
(一)研究生学业考核按《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修订)》《黔南民族师范学院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二)研究生中期考核按《黔南民族师范学院研究生中期考核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三)研究生硕士学位论文按《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教育硕士学位论文工作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四)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九十五条对于在考试中作弊的研究生,该课程的成绩以零分记,并注明作弊,视其作弊情节,按《黔南民族师范学院考试纪律与违规违纪处分规定(修订)》处理。该生不得参加正常补考,该门课程成绩以重修方式取得。
第十四章请假与考勤
九十六条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研究生请事假,3天以内的(含3天),由导师批准;3天以上、7天以内的(含7天)由所属学院批准;7天以上的须报研究生处批准。
凡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离开学校或请假期满未按时返校而又未办理续假手续者一律按不假离校处理。研究生在学期间有不假离校行为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一学期内累计不假离校时间达3天(含3天)的,予以通报批评;
(二)一学期内累计不假离校时间3天以上、1周以内(含1周)的,予以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累计不假离校时间1周以上2周以下(含2周)的,予以严重警告处分;
(四)一学期内累计不假离校时间2周以上4周以下(含4周)的,予以记过处分;
(五)一学期内累计不假离校时间4周以上8周以下(含8周)的,予以留校察看处分;
(六)一学期内累计不假离校时间8周以上的,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按旷课论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9学时的,予以通报批评;
(二)一学期内累计旷课10至15学时的,予以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累计旷课16至21学时的,予以严重警告处分;
(四)一学期内累计旷课22至30学时的,予以记过处分;
(五)一学期内累计旷课31至39学时的,予以留校察看处分;
(六)一学期内累计旷课40学时以上的,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旷课和不假离校期间,安全责任自负。一学期内因旷课和不假离校受到处理或处分者,不影响其同时在学业等方面受到相应处理。
第十五章休学与复学
第九十七条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要暂时中断学业并经学校批准者,可予休学,休学累计不得超过2年。
第九十八条研究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超过6周的;
(二)在一学期内请假达6周以上的;
(三)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四)自费出国的;
(五)经学校批准休学创业的;
(六)因其他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九十九条休学时间以学期为单位,学期内(期末考试前)休学,该学期计入休学年限,本学期学费不退。其毕业期限按休学时间顺延。
研究生休学期间不得来校上课,自行来校上课所取得的成绩一律无效。
第一百条休学研究生的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休学研究生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校予以保留学籍;
(二)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的待遇,不能评奖学金,不能享受助学贷款,发生事故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休学研究生患病,其医疗费按相关规定处理;
(三)研究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户口不迁出学校;
(四)研究生应征入伍,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以内。
第一百零一条研究生休学一般由本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所属学院初审,研究生处复核,学校审定后,报贵州省教育厅批准。研究生持研究生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到研究生处办理休学手续。
休学研究生需继续休学,应当办理续休手续,续休手续办理同休学手续办理。逾期两周不办理续休手续,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取消学籍。
第一百零二条复学手续为:
(一)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注册期间持休学证明书和相应证明文件向所属学院及有关部门提出复学申请,经所属学院审核,研究生处批准,方可复学;
(二)因病休学者,还应当出具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病愈诊断证明书,并经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体检复查合格,经所属学院审核,由研究生处批准,可办理复学手续。
对申请复学的研究生,学校进行全面复查,如发现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
第十六章退学
第一百一零三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相关文件要求的;
(二)休学期满,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或者复学经审查不合格的;
(三)经校医院或者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特殊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五)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一百零四条对研究生做退学处理,由所属学院报告,并附有关证明或者情况说明等材料,报研究生处审核,学校批准。学校对退学研究生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贵州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一百零五条研究生对退学决定有异议,可按学校相关规定提出申诉。退学将发给退学证明。
第一百零六条因学术原因提出退学申请,由所属学院硕士学位评定分委会给予书面认定,报研究生处审核,学校审批。
第一百零七条退学研究生的安排:
(一)委托或定向培养研究生退回委托或定向单位;
(二)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的,原则上按入学前的学历推荐就业,办理派遣手续;在一个月内没有接收单位的,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三)其它情况的研究生,一律退回其户籍所在地。
第一百零八条研究生退学自批准之日起,停止享受在校研究生一切待遇,并应在一个月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七章毕业与结业
第一百零九条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实践环节和必修环节,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学分,符合毕业要求,方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一百一十条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实践环节和必修环节,考核合格,但未提交一篇由所属学院认定的高水平学术论文,予以结业,发给结业证书。如在两年内补交一篇由所属学院认定的高水平学术论文,结业证可换发为毕业证书。达到毕业要求且其硕士学位论文通过答辩,符合硕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经个人申请,学校审批,方可颁发硕士学位证书。
第十八章学业证书管理
第一百一十一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一百一十二条学校根据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及时完成研究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一百一十三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研究生处核实后可开具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九章定向和委托培养研究生
第一百一十四条定向和委托培养研究生入学前,须由定向或委培单位、研究生本人和学校三方签订定向或委托培养协议书,除须遵守合同有关规定外,均须遵守我校研究生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一百一十五条定向或委托培养研究生申请学籍异动或变动时,须征得定向或委培单位同意。对定向或委培研究生进行学籍处理和纪律处分时,由学校通知定向或委培单位。若定向、委培单位、研究生任何一方或双方解除或终止合同,均按退学处理。
第二十章学制
第一百一十六条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制一般为2至4年。
第二十一章提前毕业和延长学习期限
第一百一十七条研究生提前修满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学分,论文答辩合格,经所属学院初审,研究生处复审,学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学校同意,可提前毕业。按规定的学制,可提前一学期毕业。
第一百一十八条研究生提前毕业,必须在每年9月底前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导师同意,所属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方可进入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第一百一十九条研究生提前毕业,必须提交提前毕业的相关材料,由所属学院初审,研究生处复审,学校审批。
第一百二十条研究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任务,一般不能延长。
研究生在正常修业时间内未能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不得毕业。经本人申请,所属学院初审,研究生处复核,学校审定,报贵州省教育厅批准,方可延期。
第二十二章就业
第一百二十一条研究生就业实行本人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
第一百二十二条研究生如无故逾期三个月不到就业岗位报到者,责任自负。学校将其户口、组织关系和档案材料转至户籍所在地。
第一百二十三条定向和委托培养研究生一律按协议回定向和委托培养单位,其毕业证和学位证书以及户籍关系均转入上述相应单位。
因机构改革、人事制度改革变更定向或委托培养协议的,必须由原定向单位或委托培养单位向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出具协议变更证明书,协议变更证明书最迟于研究生毕业前6个月提交学校。
第二十三章附则
第一百二十四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一百二十五条本规定本专科生学籍管理部分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研究生学籍管理部分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