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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工作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7-08编辑:ygbadmin浏览次数:

(2017年8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生公寓管理,创造文明、高雅、整洁、安全的学习生活环境,培养学生良好的文明生活习惯和道德作风,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公寓是学生学习、生活、休息的重要场所,也是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学生公寓管理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和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的重要途径,直接关系校风建设,影响到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和学生的健康成长。

第三条加强学生公寓管理是学校党政管理部门、各学院以及全校教职工的共同任务。各有关部门、各学院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广大学生要有主人翁责任感,加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自觉遵守公寓管理制度,积极参与创建文明公寓,构建和谐校园。

第二章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相关职能部分职责及分工:

(一)学生处(公寓管理科):

1、负责学生公寓管理及发展规划等重大问题的决策和指导;

2、主持制定或修改有关学生公寓管理的规章制度,并负责监督、检查、执行;

3、负责协调推动各部门和有关方面对学生公寓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共同做好学生公寓管理工作;

4、负责配合人事部门做好公寓管理人员的招聘,并按公寓管理制度对管理人员进行管理;

5、制定全校学生住宿的规划、安排和调配计划;

6、会同有关部门作好公寓安全、卫生、水电、家具的管理和维修等项工作,并根据使用情况提出设备的更新及改造;

7、负责组织、安排文明寝室、文化建设优胜寝室、党员示范寝室的评比和表彰;

8、负责指导学生“自管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

9、协同有关部门和各学院积极开展学生公寓文化建设、创建文明宿舍活动;

10、配合有关处室对入住公寓的服务公司进行管理。

11、配合保卫部门做好学生公寓安全保卫工作及突发事件的处置;

12、协同各学院及有关部门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并定期收集反馈学生的意见,努力把学生公寓办成精神文明的窗口和德育教育的课堂。负责对学生进行自觉遵守公寓规章制度教育,加强公寓精神文明建设;

13、定期召开会议总结学生公寓管理工作情况,并组织开展学生公寓管理工作的研究活动,使学生公寓工作实现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管理;

14、会同计财处做好住宿费的核算。

(二)总务处(后勤服务中心)及物业管理部门:

1、负责学生公寓区周边环境的绿化、保洁;

2、负责物业维修;

3、负责对水电使用的管理;

4、负责相关服务公司服务费用的收取。

(三)保卫处及物业管理部门:

1、负责学生公寓区环境安全;

2、负责学生公寓内视频监控探头的事设置维护;

3、负责公寓内消防设施、设备的设置和维护;

4、负责对公寓区发生的各类事件的调查处理和对突发案件的处置。

(四)计财处工作:

1、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校公寓实际,负责确定学生公寓住宿费的收费标准和住宿费的收取;

2、每年负责与黔南大学生公寓投资有限公司进行住宿费核算。

(五)网络管理中心:

负责学生公寓内网络的接入及日常维护。

(六)各二级学院:

1、学院领导、辅导员要经常深入寝室,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地加强本学院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2、配合学生处公寓管理科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

3、配合学生处公寓管理科做好学生寝室的安排、调整;

4、负责做好本学院学生公寓纪律、内务等方面的检查考核;

5、负责抓好本学院学生公寓内的思想、道德、法纪、安全及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教育工作;

6、负责抓好本学院学生文明寝室、文化建设优胜寝室、党员示范寝室的创建工作;

7、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处理本学院学生在公寓内的违纪事件。

第五条学生集体、个人职责及分工:

(一)学生公寓管理充分发挥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作用,成立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及时收集学生对公寓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提出改进建议,同时协助公寓管理科、各学院共同做好学生公寓管理工作;

(二)每幢楼由楼长、层长组成学生楼管会,直接代表学生参与公寓管理;

(三)每间寝室推选一名室长,配合公寓管理人员和学生楼管会做好本寝室的卫生、纪律等工作,并共同参与公寓管理。

第三章住宿与作息

第六条学生按分配的房间、床位住宿,不得擅自调换,特殊情况经本人申请,辅导员及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同意后,由公寓管理科调整。

第七条新生入学和每学年学生报到注册时,须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方可办理住宿手续,同时领取一把寝室钥匙。

第八条学生毕业或中途休、退、转学和调换寝室,应办理退宿手续,验收家具及其它公用物品,交还钥匙,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和调换寝室。凡已办好退宿手续仍需在原寝室暂住者,经公寓管理科同意,一般不得超过两天。

第九条按时作息,学生公寓一般在6:00开灯开公寓大门,24:00熄灯就寝,并关闭公寓大门。出入公寓应出示证件,不得翻窗越墙进出宿舍,否则,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章家具设备管理

第十条爱护门、窗、水、电、电话、网络管线和洗浴卫生用品等公共设施,是每位入住学生的责任,不准随意拆装、擅自更换或搬出室外。如果有故障或自然损坏,应及时向宿管人员报修。如有物品丢失,或因管理不善造成的门、窗、玻璃损坏、下水管道堵塞等,应由事主照价赔偿。如因本室人员互相包庇,无人承担责任,由该室人员共同赔偿。

第十一条寝室内配备的各种家具要建帐立卡,由室长验收管理。

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学生公寓实行昼夜门卫值班制度,学生进出应自觉接受门卫管理。必要时门卫和公寓管理人员有权对进出学生公寓的学生进行检查询问。

第十三条学生公寓原则上不留客住宿。来访人员凭本人证件经门卫值班室登记,凭会客单按规定时间会客。

第十四条住宿学生携带大件物品出楼,应向门卫值班室登记,并接受值班人员的检查。否则,门卫有权扣留可疑物品。

第十五条学生要自觉遵守用电管理规定,节约用电,严禁私拉电线和使用电饭锅、电炒锅、电热毯、电热杯、电老虎(热得快)、电炉、取暖器等大功率电器。

第十六条学生公寓严禁赌博、玩麻将牌;严禁燃放鞭炮、焚烧杂物,严禁使用煤油炉、酒精炉和蜡烛等明火器具;严禁以任何方式在公寓内开小伙;严禁携带有毒、易燃、易爆,有腐蚀性危险物品进入学生公寓。

第十七条学生个人贵重物品和现金要妥善保管,宿舍内发现可疑人员和可疑形迹应立即报告,提高警惕,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不准乱拿他人东西,严禁偷盗他人财物和公共财产。

第十八条学生公寓内如发生停电或其它突发事件,不得哄闹,应保持冷静,自觉维护秩序,服从统一指挥,确保人身安全。

第十九条发生被盗或损坏,由保卫处或公寓警务部门立案调查,公寓管理科协助处理。

第二十条严禁任何人在学生公寓区内摆摊、流动经商和其它推销活动,违者除没收物品外,视情节给予处理。校外人员交保卫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寒暑假学生行李无特殊原因原则上存放在本寝室,须改变存放地点的由公寓管理科或各学院指定存放地点,贵重物品必须带离存放点。不得擅自将贵重物品留在原寝室。未经许可的存放地点不受保护。

第六章水电管理

第二十二条学生公寓供水、供电实行定额供应,每生每月3吨水、4度电。超出定额供应部分的水电费,由学生自行承担。

第二十三条按照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管理人员要做到准时送电熄灯。

第二十四条学生公寓维修人员要经常对电路、水管加强巡查,发现不安全因素或损坏情况应及时主动处理,水电主管线维修改造或扩建及时报学校审批后,由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章卫生管理

第二十五条学生应自觉维护楼道、走廊等公共卫生,不得在便池内丢弃易堵杂物,不得乱扔纸屑、果皮和随地吐痰,不得在室内外随意涂沫刻画,严禁乱倒垃圾、泼水或向窗外乱抛杂物。

第二十六条寝室卫生(含寝室内务卫生、门前卫生两部分,检查评分标准另定)实行室长负责制,建立寝室公约和卫生值日制度,张贴值日表,由室长组织本室人员轮流值日,每日清扫,每周进行一次大扫除,垃圾要入筐。保持室内清洁,无蛛网,无积灰。

第二十七条个人物品要按规定放置整齐,坚持起床即叠被褥,整理床铺,保持被褥干净。

第八章纪律要求

第二十八条学生不得擅自移动床的位置,不得私自更换门锁。

第二十九条遵守作息制度,维护公寓秩序。严禁在室内起哄、敲打、高声喧哗、滑冰、打球、酗酒、燃放烟花爆竹及其它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活动。

第三十条上课、自习时间不准在寝室睡觉(病者除外)、打扑克、下棋、打麻将、吹拉弹唱、高声播放音响,寝室内禁止举办舞会、音乐会等活动;不得参与观看黄色录像,浏览不健康网页或收听不健康电台者;不得复制、传播、贩卖反动、非法书刊、淫秽书画、资料和音响制品。

第三十一条未经批准,男生不得进入女生公寓,女生不得进入男生公寓。

第三十二条学生公寓走廊内禁止堆放鞋、拖把、撮箕、盆架等物品或停放自行车等。

第九章奖励和处分

第三十三条各寝室积极开展评优创先活动,文化建设优胜寝室、党员示范寝室一学年评比一次,文明寝室每学期评比一次。(评选办法另定)

第三十四条学生在学生公寓文明建设中的表现纳入综合素质测评范围,凡被评为“文明寝室”、“寝室文化建设优胜寝室”和“党员示范寝室”的全体人员,按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规定加分。

第三十五条对参与学生公寓管理表现突出,有明显成绩者,支持公寓管理中心人员工作,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由公寓管理科或所在学院提名,经学生处审核批准,按学生综合测评的有关规定加分和奖励。

第三十六条学生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视情节轻重和态度好坏,可给予口头批评、责令检查、责令赔偿、统一保管器具、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第三十七条对采取辱骂、暴力等方式阻碍各项制度执行的,按《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责其消除影响。

第三十八条评比校级和院级先进集体,必须结合公寓的文明建设情况。凡不合格寝室达到本院或本班寝室总数20%的学院或班级,当学年不得评为先进集体。不合格寝室的学生当学年不得评选各级各类先进个人。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